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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7月12日我在步行街那里过,不小心踩到“老同学”(一娱乐场所的店名)窗台掉下的碎石块上。脚底地滑,感觉脚那么一扭,听到咯的一声响,一阵巨痛,踝骨骨折。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,真的用言语难以形容。
一个月后,脚还不能走路。若不是因为那一地的碎石碎水泥块,我的脚也不至于受伤这么严重,总得让对方赔偿一点损失吧?只知对方店面的名字,并不知店主叫什。人家自从在110有点强制的语气下送我到医院并交了一百多块钱后,就再也找不到了。后据朋友的提示写了一封上访信,这信还是让一位来看我的同学帮着送去的。
一周后信访局来电话说,已把你的信转到潭城镇那边去了,再过一个礼拜,我接到了潭城镇司法办的电话,说是正在找对方协商。又过了几天,还是原先的那位男士又打电话来商量,说两千要得太多,能不能不要那么多,说一千六可以么?我说好吧!
之后,又接到电话,他转来对方的话:那么多人都不会踩去,谁让你踩了。钱没有,要不服就到法院去上诉。我想了想说算了,去上诉也是白去,这个社会老百姓到哪里去也是没有用的。我曾听深知内情的朋友告诉我,对方是红顶商人,“老同学”的背后是公检法里某副局长,他才是这家店面的真正主人。
再说我也觉得对方的话说得在理:那大街上人来人往,大家走着都没事,我怎么就踩上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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